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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补贴政策和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02

南京市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集发展,配套资金、人才、土地等政策。 一、南京市.委《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01、鼓励高校院所依托优势学科和国.家级平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跨国公司等在宁设立研发机构,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 0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一年高500万元奖励。 03、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 04、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人员等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二、南京市科技局《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 0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集发展,根据年度绩效评价,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02、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明确持股占比。 三、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支持办法》 01、对通过南京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与500万奖励。 02、对获得省、市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与其获得的省、市绩效奖励资金10%的附加奖励, 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区级新型研发机构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契合“研发型孵化器”定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托国内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全国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境外高校院所、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 机构由政产学研多方共建,已签订共建协议,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等明确; 3. 在我市注册成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 4. 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鼓励平台团队骨干成员持有机构股权,持股人数应不少于2人,人才团队核心科技人员在机构规划、建设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承诺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5%。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5. 有与发展匹配的工程化条件,应建立专职研发人员队伍,承诺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比达到30%; 6. 已有在孵在研项目,承诺未来五年内自主孵化和外部引进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 对非共识性项目,由区(园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须已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1. 资金筹措有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实缴注册资金同比例达到30%以上; 2. 有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匹配的研发环境,配备专职研发人员队伍; 3.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承诺三年内累计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包括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房屋装修及租赁费等,其中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另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机构孵化引进创新成果和项目; 4. 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承诺三年后每年的科技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对非共识性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安全生产、军民融合发展类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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