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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卧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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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间及申报条件流程第5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2021年第5批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报时间是到10月25日之前完成申请,具体的关于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报条件要求是怎样的?申报流程步骤是什么?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报时间 一、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照《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和要求,做好2021年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遴选和推荐工作。 1.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申请企业编报《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材料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2.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认真进行严格遴选,推荐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 3.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于10月25日之前行文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科。 二、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根据《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开展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2019年认定的16家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须编报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材料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其他年度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1.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做好评价材料的编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2.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行文,将所辖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完成情况(一式3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关于材料要求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或评价材料,以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均需通过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更名企业须按照《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复印件及说明(一式1份)。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一)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ifSSSteA在3000硕以t;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 入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 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 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硏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 企业在申请梨截±日期前2年W,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岀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市企心支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企业 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材料(见附件>0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评价程序: (一) 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 数据初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 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 (三) 核査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核査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査会和现场核査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5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査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岀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第五条(四)中规定的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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