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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奖励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1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流程是怎样的?申报奖励补助政策是怎样的?以下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说明,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 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 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 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工作。 (一) 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 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 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 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 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 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 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 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 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 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 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 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 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 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四) 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 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 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 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 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 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 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 任主体。 (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 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 (四) 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 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范围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产业 发展,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省有关部门组织 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文化 和旅游(文物)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 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 交流活动等。 (二) 艺术作品创作。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 品,其他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 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 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 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 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 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 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 场,重点扶持5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 化服务示范区、江苏省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省级乡村 旅游重点村、旅行社企业、绿色网吧企业等。 (六) 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 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 集聚区等。 (七) 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出。文化和旅游行业 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经省财政厅、省文 化和旅游厅批准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 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 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 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1金项目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奖励补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扶 持范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 目及项目承接主体。其中,项目事前不确定,通过申报评审 程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即为项目申报主体;项目事前确 定而承接主体不确定的,可以选择采购程序、定向委托 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属于采购的,应当按照采购相 关规定执行。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综合性因素、 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 游公共服务资源数量、从业人口、经费投入、市县财力分类 分档等情况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 地区、政策倾斜等为主要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类型 和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项目类型的特点另行制 定。 第十条 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 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可选)、会商、公示、 报批等环节。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不 同的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分配建议,按程序报 批后,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级和市县专项 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的规定。 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 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 得用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 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 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运行监 控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 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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