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卧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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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奖励补贴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52022年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奖励补贴内容汇总如下,该项目2022年(揭榜挂帅类专项除外)实行不限额推荐,具体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方式 2022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设立三类专项,即技术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专项和揭榜挂帅专项。本批先行启动技术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专项项目申报,揭榜挂帅专项启动另行通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系统开放起始时间:2021年11月22日14:30,关闭时间:2021年12月22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推荐,积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2年1月9日17:30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1月12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将补贴 1.技术攻关专项项目,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档给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给予支持。 2.省财政资助经费可分期拨款,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3.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和市(县)分别按不高于20%给予资助。 合肥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三甲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等事业单位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2020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表中的JG1-08表等数据为准),军事单位因保密需要,可不提供研发投入材料。 4.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聘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 5.同一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且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同一项目已获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省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6.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承担有在研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7.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8.技术攻关专项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9.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1月1日以后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作价协议,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该专项旨在将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技术、工艺、方法等)进行工程化研发、熟化后,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10.项目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权利、承担的工作任务、资金投入额度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11.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应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对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