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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请条件及补助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2

关于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怎样申请的?申请条件及补助政策都有哪些?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内容,企业可以参考!需要咨询或者申请的都可以咨询卧涛科技为您解答指导。 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企业申请和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必须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研究开发的项目为载体。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为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等类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和加计扣除两个环节。 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或无形资产摊销 175%的优惠。 除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项目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外,其他研发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材料。 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请补助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凡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国税、地税局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企业在规定时限备案时,仅需向所在地的区国税、地税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不需要提供留存备查。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齐全的,各区国税、地税局应当受理并当场办结。 企业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留存备查;各区国税、地税局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留存备查。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为 3年。 亏损企业,凡有研究开发项目的,均应正常申报加计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多扣除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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