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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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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07

第 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 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打造苏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 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较强的经济效益。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且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 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设计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 设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年以上,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年,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政 府部门表彰或设计奖项。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 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 出 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 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 行信用等级、销售(经营)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业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组织机构,工业设计的研发经费、激励措施、产学研合作等运行机制,工业设计的硬件软件投入情况,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设计团队以及人才培养等情况,工业设计成果、创新设计的转化及对相关企业的效益带动,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等。 4、附件清单:企业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诚信证 明、人才清单及资质证书、设计软硬投入清单证 明、专利、设计成果获奖及成果转化合同等相关证 明材料。 (二)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向市经信委推荐报送。 (三)苏州市经信委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网站公示和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将予以授牌,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优先推荐申报有关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市经信委将政策支持各区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获评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 (四)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资格: (一)复核不能保持参评条件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 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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