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卧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资料 Certification Data
卧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章先生
- 官网地址:https://www.wotao.com/
- 所在行业:服务-商务服务-认证服务
- 经营模式:服务商
- 主营产品:项目申报,知识产权,工商注册,高新技术企业
- 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9号金都科技园
- 供应产品:8
2021年太仓市关于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
发布时间:2021-09-072021年太仓市关于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发布了,小编整理了相关奖励补贴细则,那么如果你想要申报太仓市生物一样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的奖补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小编这边咨询代办。
第 一 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太仓市内进行登记注册,并从事生物医药或医 疗 器 械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条 临床研发阶段
1.对开展临床试验,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新 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和250万元一次性资助。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分品种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2.对新取得医 疗 器 械注册的第三类医 疗 器 械产品,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不超过400万元;对第二类医 疗 器 械,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5%予以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落户创新
(一)项目投 资奖励
1.对在我市新成立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办公、经营用房的,自企业入驻之日起,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其中第 一年、第二年补贴不超过25元/平米/月,第三年不超12.5元/平米/月,原则上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2.对生产设备投 资额3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生物医药企业予以资助,属于先导产业企业或取得临床批件、医 疗 器 械注册证的按该生产设备投 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该生产设备投 资额的10%予以资助;其余按该生产设备投 资额的8%予以资助(与其他类似政策不同时享受)。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
3.对新落地企业洁净车间装修予以资助,洁净度达到10万级,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洁净度达到1万级及以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洁净车间装修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企业创新奖励
1.对生物医药企业获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予以资助,国 家 级、省级、苏州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2.对获重大新 药创制、高端医 疗 器 械和前沿生物技术等领域内国家或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对项目首要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省年度拨款的20%进行资助,不超过 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3.对经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端医 疗 器 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予以资助,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15-30%,给予20万元到10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4.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资助2万元/件,获得国外授权资助5万元/件/国。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累计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 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5.对新取得美国(FDA)、欧洲(EMA)、日本(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 疗 器 械,每个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6.对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取得CNAS认证的,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服务平台
加快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服务平台、临床试验数据服务平台、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平台、CRO/CDMO平台、生物医药及医 疗 器 械公共检测研发服务平台、生物医药物流平台、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平台等平台建设,对具备相应资质并为我市生物医药 企业服务、年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平台,按设备投入的12%给予资助(与企业生产项目设备投入奖励不同时享受)。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药质量和疗 效一致性评价
1.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药质量和疗 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2.对于企业经CFDA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第六条 营收上台阶
对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对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药品/医 疗 器 械单品种年度销售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局)
对已落户企业,由所在区镇依据实际情况考虑,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原政策(太委办〔2018〕84号)第七条地方贡献奖励至有效期结束。
第七条 联合攻关
对已取得认定的机构,以科技项目形式,对每个新增通过认定专业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同时鼓励我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联合国内先进医疗机构协同开展临床试验,对联合协同开展的我市医疗机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登记备案,对通过评估认证的医疗机构,以科技项目形式,对每个通过认定专业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人才政策
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端人才,年薪在 4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薪酬的 5%~20%给予每年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局)
第九条 产业
1.引导设立医 疗 器 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对于拟落户的医 疗 器 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创业风险投 资、私 募股权投 资,提供不超过30%规模的引导。产业引导优先引进和扶持医 疗 器 械及生物医药高成长企业和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鼓励风险投 资机构引进优 秀医 疗 器 械及生物医药企业落户。风险投 资机构对企业落户太仓起到关键作用的(关键作用的认定标准:由区镇政 府直接出具书面文件),按机构对该企业第 一笔实际投 资的3%给予奖励,单笔投 资获得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上述风险投 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业协会完成私 募管理人登记。(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上述政策资金,市、镇(区)各承担50%,涉及原政策中第七条地方贡献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分级承担。市级资金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兑现。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企业每年向所在镇(区)进行申报,经所在镇(区)初审,部门复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政 府批准后拨付。
2.政策中对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投入、荣誉等,如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同一项目,以我市注册企业或机构为第 一申报者方可申请,同时该企业或机构也是该条政策的唯 一可申报者。
3.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若有相同或重复条款,则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即同一笔投入对应的凭证只能使用一次。
4.享受苏州相关奖补政策的企业,有差额部分的,以企业为单位,分年度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5.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的重点项目、生物医药类大院大所、产业研究院,以及企业自建的重点生物医药类研究院、重大创新中心和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重点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相同或类似条款。
6.各镇(区)在本政策基础上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各镇(区)引进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研究院和创新中心等机构,并予以一定资助。
7.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生物医药企 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 律 责 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对于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不实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
8.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相关条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