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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园区)认定条件申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1-09-13

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园区)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等细则指南,想要申请创建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园区的苏州市企业,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一、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 一条 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通过运用电子商务在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产业融合、环境优化等方面能发挥带动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在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示范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务 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以及国家重大战略举措确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方面创新发展: (一)电子商务提质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内外贸市场一体化,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提升电子商务领域科技支撑能力。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挥电子商务带动作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拉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加快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三)电子商务要素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条件。 (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创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精 准 扶 贫、培育便民服务、优化医疗及教育服务等。 (五)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优化。推动建立行业标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三条 各市(区)商务 部门负责“示范企业”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 单。 第四条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和有利于推动区域或行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相关要求: (一)网络销售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B2C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B2B交易额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模式创新、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电子商务服务类,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物流、支 付、信用、营销、代 运 营等支撑服务的企业。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所运营平台交易额2亿元以上,或平台服务企业超过300家,所经营网站流量增速快,企业员工总数10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3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生活服务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创新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五)综合类,应满足相应的2项以上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亿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区)商务 部门推荐文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五)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营业执照; 2.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 3.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市(区)商务 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第八条 “示范企业”由各市(区)商务 部门组织申报、初审、书面推荐。 第九条 苏州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核查。 第十一条 依据评审结果,对拟确定的示范对象在苏州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公布示范企业名 单。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 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各地商务 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示范企业”经营情况报苏州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苏州市商务局指导“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组织开展“示范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二、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 一条 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电子商务及其相关行业企业为主聚集发展,集约程度较高、产业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服务体系较全,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的园区、专业楼宇或特定区域。基地由注册在苏州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 第二条 各市(区)商务 部门负责“示范基地”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示范基地”名 单。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和有利于推动区域或行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相关要求: (一)“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三)原则上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基地(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或电子商务产业销售收入占园区总销售的比重不低于60%。对推动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地在相关条件上适当给予放宽。 (四)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 (五)所在地政 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基地(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突出与地方优势产业相融合,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区)商务 部门推荐文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三)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 料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五)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营业执照; 2.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 3.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市(区)商务 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由各市(区)商务 部门组织申报、初审、书面推荐。 第八条 苏州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核查。 第十条 依据评审结果,对拟确定的示范对象在苏州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公布示范基地(园区)名 单。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区)商务 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示范基地”创建情况。基地(园区)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 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基地(园区)被取消示范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苏州市商务局指导“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组织开展“示范基地”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上述就是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园区申报具体内容了,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想要申报该项目的苏州市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小编这边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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