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卧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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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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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各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材料、奖补汇总
发布时间:2023-02-14介绍湖北省企业申报孵化器材料准备、评审条件要求如下,申报参考,需要针对企业分析欢迎联系项目老师咨询,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山市各地项目政策搜集分析规划专业服务。
(1)湖北省级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2)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起始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3)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2.运营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上年度填报全国火炬统计材料;
5.上年度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1-2个;
6.开展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相关材料;
7.运营管理人员参加过孵化器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8.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或与机构合作的提交合作协议);
9.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入驻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10.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孵化管理文件(入孵制度、毕业制度等);
11.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投入平台的在用的设施设备、开展孵化服务或组织创新创业创造活动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相关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并提供不少于20%支出票据);
13.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4.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5.在孵企业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或已申请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6.毕业企业(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7.可以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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