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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及绩效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2022-01-05

安徽省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每年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优 秀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关于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及绩效评价指标可随时咨询小编在线指导: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一、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 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 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 资或风险投 资超过500万元;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 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 孵化器绩效评优指标: 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优指标: 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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