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恩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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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钱晓
- 所在行业:服务-其它服务-其它服务
- 经营模式:服务商
- 主营产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
- 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信大厦11楼
- 供应产品:1
科小评分标准!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认定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9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评分标准及奖补政策,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雨山区、博望区、花山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朋友欢迎咨询小编: 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 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分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 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 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 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着作权按Ⅱ类评价。 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 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 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马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支持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根据财 政部、税 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损弥补年限延长到10年 根据财 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