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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补贴!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材料和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材料的内容,小编已经为想申报宿松 县 政 府质量奖的朋友整理了详细的内容,想申报的朋友可咨询小编有可从小编整理的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了解更多的内容: 一、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着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着的。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居全县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县 政 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 诉的; (三)近3年国家、省、县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宿松县 政 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我县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 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 政 府质量奖是宿松县 政 府设立的z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 先地位、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县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县 政 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县 政 府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审委 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由县质监局提出,报县 政 府确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 术监 督 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县 政 府提请审定县 政 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 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编制县 政 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 政 府 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县 政 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四)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五)向评委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 名 单 第八条 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 监 督 县 政 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报县 政 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着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着的。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居全县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县 政 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 诉的; (三)近3年国家、省、县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细则由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 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拟奖名 单。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在县 政 府网站、县质监局网站及县新闻媒体上公示本年度县 政 府质量奖拟奖名 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 单,报县 政 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 政 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县 政 府签署颁发县 政 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县 政 府给予县 政 府质量奖获奖企业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县 政 府质 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质量科技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不得就县 政 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的义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 政 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县 政 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 政 府撤销县 政 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县 政 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县 政 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质量技术监 督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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