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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灿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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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和补助费用

发布时间:2021-07-27

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 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申报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和受理等环节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业务办 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 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 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 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在“省系统”填报资 料并上传相关附件证 明材料,同时须报送纸质材料。“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申报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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