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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1-08-13

一、申报和推荐条件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三星、四星、五 x等3个等级。省示范平台原则上遵循三星、四星、五 星逐级晋升原则,符合条件的可跨星晋升。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申报相应星级。 1、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省认定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 资、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2、按照有效期3年要求,《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 单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19〕332号)中认定的平台,需要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但上述平台中,2022年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 3、2021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4、获得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且非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今年申报且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申报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平台适合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为全社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申报;示范基地适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围绕上述场所内引进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申报。)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经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推荐。省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工信厅直接申报。 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起止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有关工作要求 1、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实行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申报,须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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