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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0

滁州市申 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 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 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 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滁州市申 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 资或风险投 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认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 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初审后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 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孵化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 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孵化器认定。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孵化器在申 请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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