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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材料 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23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自然人等,符合科技创新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有失信行为且未被修复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 1)。 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 4)。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 (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政策第 1 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1.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 1︰1 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材料: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复文 件,国家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2.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贴 政策内容: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高不超过 50?的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省认定奖补资金到账证-明材料(不包括绩效评优奖补)。 3. 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 支持方式:认定当年给予 200 万元奖励,评估期满考核 合格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政策第 2 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政策内容: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 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 号)(下简称“《成果转化政策》”)要求,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 20 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 10 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按照《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和申报通知执行。 2.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政策内容: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高 1000 万元补贴。 根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 号)(下简称“《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量子、质子、离子、中子、光子等前沿技术和高端芯片、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卡脖子”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每年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10 个左右科技重大专项。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根据《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 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 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 政策内容: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支持。 根据《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支持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围绕新型显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加大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范围和力度,每年采用“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方式,组织实施 100 个左右科技攻关项目,力争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瓶颈、关键技术问题。 总体要求: (1) 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 方式,组织实施 100 个左右科技攻关项目,具体按照《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合科〔2020〕1 号)和申报通知执行。 (2) 每个单位限报 1 个项目。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除医疗卫生机构外,有在研市科技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3) 申报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承担市自主创新政 策“借转补”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申报截止日期前 2 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 (4) 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按申报截 止日计算);超过 57 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5) 社-保为零的企业(不包括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不得申报;近两年度所得税为零的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6) 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 60%,市财政投入不高于 40%。医疗卫生项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农业项目中支持金额可为 50 万元,其它项目均按 100 万元支持。 类别 1: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研 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征-信记录。 (2) 项目应聚焦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键技术、共性 技术。 (3) 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 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 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证-明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 2:对外合作研发项目 支持企业单位与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合肥都市圈等区域,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我市与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 群、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合肥都市圈等区域,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地区的高校、科 研院所、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事业单位。 (2) 合作项目对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有推动作用,申报 书中有知识产权等创新量化合作成果目标。 (3) 项目有合作协议,合作方有明确任务分工。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 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 3: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申报条件: (1) 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已经取得的具有 重大产业化价值、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不包括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且权属明确,无知识产权纠纷。 (2) 项目须围绕上述科技成果,继续开展成果的工程化研发(中试、熟化等),以实现成果形成相关产品或技术、工艺、方法的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项目执行期累计取得的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 5 倍。 (3)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上 述科技成果,已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或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技术合同,且技术合同应明确成果的市场价值。 (4) 由企业牵头,联合拥有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和 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申报。 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 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 4:医疗卫生项目 申报条件: (1) 支持省内或省内首次临床应用的新技术、新 方法或特色新技术。 (2) 申报主体为以下机构:在我市的省属医疗卫生机 构(综-合医院三甲),须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申报;市属综-合医院三甲、市属专科医院三级及以上;市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属妇幼保健机构。 (3) 在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承诺书填写时,科研指 标(新技术临床应用数、知识产权数、人才培养数等)要量 化。 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 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等证-明材料。 4.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15%,给予 10 万元—100 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 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 号的企业。 (2)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 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 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5% 应大于等于 10 万元。 (4) 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 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 印件。 (2)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 (3) 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 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1)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 材料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并带到现场核查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 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想要了解更多或者是不明白的问题,可直接咨询以下免费热线,24小时在线指导。卧涛专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软件开发、企业孵化、高企申报等服务,江苏安徽企业可免费上门指导!小编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哦!更多区域,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