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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剂质量要求有知道的朋友吗?

2020-11-17 11:28:17

1.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与粒度分类测定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982)第二法双筛分法】,不能通过一号筛(2000 μm)和能通过五号筛(180 μm)的总和不得超过供试量的15%。2.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颗粒照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于105℃干燥(含糖颗粒应在80℃减压干燥)至恒重,减失质量不得过2.0%。

3. 水分中药颗粒照水分测定法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8.0%4. 溶化性颗粒剂依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可溶性颗粒检查法:取供试颗粒10 g(中药单剂量包装取1袋),加热水200 mL,搅拌5分钟,立即观察,可溶性颗粒应完全熔化或轻微浑浊。泡腾性颗粒检查法:取供试品3袋,分别将内容物转移至盛有200 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应迅速产生气体而成泡腾状。5分钟内颗粒均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混悬颗粒以及已规定检查溶出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5.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其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规定。检查方法参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规定。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