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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9

蚌埠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市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重型矿山机械、电工电气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农业机械轻纺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蚌埠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制或者国产化制造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在国内、省内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单台和关键零部件设备。 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 请认定。 第六条申 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蚌埠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 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在10万元以上。 (七)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 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第八条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申 请并按要求上报《蚌埠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 请报告》(以下简称申 请报告)(详见附件)。 (二)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 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 请报告》汇总后(一式2份)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对企业申 请报告进行初审。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首台(套)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和蚌埠信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首台(套)认定文件,予以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九条认定文件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及申报国家、省首台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列入当年的首台(套)产品,从市制造强市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列入当年的首台(套)产品,属于政 府采购范围的,推荐纳入《蚌埠市鼓励采购名优特新产品》目录库,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与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 资项目。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 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 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 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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