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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9

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 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建立工业设计投入长效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能力,处于同行业领 先地位,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3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向市经信委提 出 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可从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 载),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 (二)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确定推荐企业名 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条  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 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经信委正式授予“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 单,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可从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 载),经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复核,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同类认定,并暂停其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 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  加大对工业设计产业的政策支持,重点扶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创建、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引进及工业设计成果本土转化。 第二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是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并评价优 秀的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各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中心投入,加快设计创新步伐,不断提高工业设计企业创新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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