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入库申报条件及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3-02-21 09:08:01 来源:一大把网站
摘要: 滁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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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滁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一、全 面摸排,建立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库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及《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附件2)中明确的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全 面摸排本地区各类优质中小企业,分类建立2023年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库。
二、加强指导,建立企业培育服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健全培育企业服务体系,对照申报条件标准及本地区拟申报企业情况,制定培育计划,强化对拟申报各类企业的指导帮扶,提升服务精准性。同时,安排专人对拟申报企业需准备的申报材料进行详细解读、认真指导,做好申报资 料准备工作。市经信局拟于2月中下旬组织入库拟培育企业及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各地可参照组织本地区企业培训。
2023年滁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入库申报时间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入库工作,全 面摸排本地区企业,分类建立培育库及清单,并将本地区2023年拟培育的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库(附件3)于2月17日前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办。
2.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宣贯力度,做到全 面解读、深入指导,确保提高政策知晓率。并做好集中培训准备,于2月17日前将拟参会企业人员名 单(附件4)报至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办。
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 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 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省经信厅、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经信厅和各市、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 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 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按照分配名 额将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 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 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审核后统一向工 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经信厅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 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 假的,各市经信局应主动报告省经信厅,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用好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投 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鼓励金融、担 保、投 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统筹做好本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着力构建政 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 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工业 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录入企业有关信息,完成信息录入的企业称号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算),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关键词:
优质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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