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企业税收!荆门市财产与行为税类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程序
2023-09-26 09:28:02 来源:一大把网站
摘要: 荆门企业税收
荆门市财产与行为税类优惠政策有11条,政策详细的申报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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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款一: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 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 部门
政策来源:《财 政部 税 务总 局 科技 部 教育 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z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 务总局湖北省税 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三: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 部门
政策来源:《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四: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 部 税 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五: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六: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 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 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关键词:
荆门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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